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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洪正一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連詩雅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林煌明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附表」記載,應更正為「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449號之民事判決,主文、事實、理由欄關於附表「土地申報地價」之記載,係將「公告土地現值」誤算為「申報地價」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佑昇附表編號 土地申報地價 期間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每年租金 1 109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280 109年3月29日至109年12月31日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185.39)x6%=每年租金,再計算3月29日至3月31日租金、及4月至12月之9個月租金 (1280x6%x185.39)÷12=0000 (0000x9)+1186x3/31=10789 10,789元 2 110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280 110年全年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6%=每年租金 1280x6%x185.39=14,238元 14,238元 3 111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280 111年全年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6%=每年租金 1280x6%x185.39=14,238元 14,238元 4 112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280 112年全年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6%=每年租金 1280x6%x185.39=14,238元 14,238元 5 113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360 113年全年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6%=每年租金 1360x6%x185.39=14,238元 15,128元 6 114年公告地價:0000 0000x0.8=1360 114年1月1日至114年3月31日止 申報地價x占用面積x6%=每年租金,再計算3個月租金 1360x6%x185.39x3/12=3,782元 3,782元 合計72,413元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