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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51號原 告 江念哲訴訟代理人 胡嘉雯律師被 告 陳尚懋

指定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000號0樓之0黃 星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複 代理人 洪任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以民事起訴狀(本院卷第13至25頁;下稱起訴狀)列甲○○、乙○○、丙○為共同被告,並聲明「㈠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5頁)。然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民事撤回起訴暨減縮聲明狀(本院卷第319至322頁)撤回對甲○○之訴訟,並更動聲明為「㈠乙○○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丙○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21頁),且甲○○已於114年3月7日以民事陳報狀(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本院卷第335頁)表示同意原告撤回起訴,是原告對甲○○部分之訴訟繫屬自始消滅。

二、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明確。查本件就114年4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乙○○前已經本院合法通知,有本院114年3月18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377頁)在卷可稽,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本院卷第396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伊與甲○○於109年5月20日至114年2月27日間有婚姻關係(現已於114年2月27日經法院和解而離婚),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乙○○、丙○為甲○○在鋒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鋒魁科技公司)任職期間之同事。詎被告皆明知甲○○於上揭期間為有配偶之人,乙○○於112年6月27日至112年7月30日間、丙○於112年7月19日至112年8月24日間,仍故意違背善良風俗以通訊軟體LINE為附表所示已逾異性朋友間正常社交範疇之對話,且由附表編號10所示對話截圖可知丙○與甲○○有出去約會、附表編號27所示對話截圖可知丙○曾收受甲○○所贈送情人節禮物、附表編號6、13、19、20、22所示對話截圖可知丙○與甲○○曾性交數次。被告之行為已侵害伊本於與甲○○間婚姻關係而生之終身互負忠貞、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安全並幸福生活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伊因此精神上承受莫大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乙○○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丙○應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辯解:㈠乙○○辯稱:伊與甲○○並非男女朋友,彼此間亦不存在親密對

話,兩人先前的對話現均已刪除。伊否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等語。但未為任何聲明。

㈡丙○辯稱:否認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形式真正,且伊與甲○○僅

是一般職場同事,兩人間並無原告所主張行為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未能證明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形式真正:

⒈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

,得提出繕本或影本;又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第357條分別規定甚明。再者,在辯論主義下,當事人雖負有聲明證據及舉證之責任,惟法院對於證據之採酌,本可在法律所規定之職權行使範圍內自由評價,其得採摘之證據,不以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所提出者為限。而普通共同訴訟人相互間,其利害關係原本各自獨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參看),基於證據共通及主張共通原則與辯論主義和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向自由心證主義退讓之精神,法院自可在不違反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前提下,斟酌共同訴訟人之訴訟資料(包括共同訴訟人之陳述),作為裁判之基礎,以期發現真實並促進訴訟(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14號判決意旨可以參考)。本件因原告自承取得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管道同一即甲○○手機內名為「InCalc」應用程式內之保密資料夾(本院卷第115、116、164、166頁),且被告均否認與甲○○間存在親密對話之事實,實質上爭執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形式真正,邏輯上本院無從僅因乙○○未到場積極辯解即為不同認定,故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就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形式真正乙節,本院應綜合卷內全部事證為判斷,不因乙○○有無到庭為相同主張或舉證而受影響。⒉原告就附表所示對話截圖原以114年1月23日民事準備㈠狀陳稱

:「..原告得以獲悉系爭侵權行為,係因自原告發現被告甲○○自民國110年間與訴外人有不正男女間交往後,夫妻二人爰約定雙方手機均未設密碼並供他方自行取用。縱手機有部分程式中設有密碼,亦告知他方為自身之生日,相互同意他方取用,以互表夫妻忠誠。原告復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欲查看被告甲○○手機內有無與子女合照時,始意外發現被告甲○○自己截圖保存留念,與被告丙○、乙○○、維修全世之對話截圖..」(本院卷第115、116頁),並提出原證六光碟1片(附於本院卷證物袋)為佐證。然經本院當庭勘驗原證六內之名稱「被告甲○○手機顯示畫面錄影檔案.MP4」檔案後,發現原告輸入程式之密碼為「0628」,有本院114年2月11日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第164、165頁)附卷可證,而甲○○之國曆或農曆生日經查證後確認均非「0628」,此業經原告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66、167頁)。其後原告雖以114年2月18日民事準備㈡狀改稱:存放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程式的密碼是乙○○生日,甲○○當時僅告知密碼,未敘明是自己的生日等語(本院卷第184、185頁),但原告與甲○○原為夫妻,實難想像原告會對甲○○生日產生誤認。又觀諸卷附原告與甲○○對話紀錄(即原證十;本院卷第203至309頁),甲○○是於112年11月13日方傳送內容為「我手機解鎖了(,)就是想讓你隨時看都可以」、「對話也不刪了(,)都給你看...」訊息與原告,此時間明顯晚於原告所稱取得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之時間(112年8月25日),則原告究竟以何合法手段取得附表所示對話截圖,不無疑義。

⒊原告固主張:依卷附原證十原告與甲○○對話紀錄所示,原告

曾分別於112年8月31日傳送附表編號20所示對話截圖、於112年12月19日傳送附表編號14至20、22、24、25、27所示對話截圖與甲○○,甲○○均未反駁對話截圖之真實性,甚至坦承有與對話截圖所示對象有曖昧關係、進行親密對話、對話對象是丙○(本院卷第235、237、261、263、269、273、282、

288、293、303、305、309頁);以及原證三所示對話截圖內含乙○○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本院卷第38頁),原證四所示對話截圖內丙○曾多次使用以其子女肖像製作之貼圖(本院卷第43、49、53頁),此等資料均非他人能輕易取得,與原證九所示甲○○與乙○○間113年12月13日對話紀錄(本院卷第189至199頁)內,乙○○未否認原證三之真實性,足見附表所示對話截圖均為真正等語(本院卷第175、184頁)。然:

⑴觀諸附表編號5至27所示對話截圖(本院卷第41至55頁),其

上所顯示對話對象之好友名稱為「維修-丙○」,而原告於112年8月31日曾傳送好友名稱為「維修3經理-丙○」之LINE訊息通知之翻拍照片與甲○○(本院卷第215頁),顯示甲○○在通訊軟體內至少針對2個對話對象之好友名稱均設定為「丙○」。又丙○已明確否認原證四所示孩童肖像貼圖(本卷第43、49、53頁)及本院卷第130頁所示孩童肖像貼圖為其子女肖像(本院卷第344、346頁)、其曾收受甲○○所贈送七夕情人節禮物(本院卷第342頁),原告亦未能證明原證四及本院卷第130頁之孩童肖像貼圖為丙○子女肖像,或提出除原證四以外,丙○曾收受甲○○七夕情人節禮物之其他佐證。

⑵甲○○曾於112年12月27日傳送內容為丙○將於113年農曆年後離

開國內之訊息與原告(本院卷第237頁)、附表編號15所示對話截圖(本院卷第46頁)內含有對話對象自稱將赴大陸地區工作之對話內容,而依卷內丙○之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於限閱資料)之記載,丙○最近兩次入出境為108年6月5日至108年6月9日往返越南峴港、113年2月4日至113年2月20日往返日本,並無於112年至113年間出入大陸地區或自113年農曆年後長期停留海外工作之紀錄。又原告主張依附表編號13所示對話截圖之記載,丙○與甲○○曾在鋒魁科技公司頂樓性交,但鋒魁科技公司頂樓設有電梯磁卡、鐵門鎖頭等雙重管制,丙○無法通過電梯磁卡管制,此有名稱為「被證1-頂樓管制影片」檔案截圖4張(本院卷第433至439頁)附卷可佐,卷內亦未見原告提出鋒魁科技公司之上述管制措施係在112年8月以後方才實施,或甲○○得通過電梯磁卡管制,或丙○、甲○○持有鐵門鎖頭鑰匙之事證。足見原證十內甲○○所陳述及附表編號15所示對話截圖所揭露之丙○資訊、附表編號13所示對話截圖所展現鋒魁科技公司頂樓通行狀況均與實際有落差。⑶觀諸卷附原證三(本院卷第37至40頁),乃時間不連續之對

話截圖,且對話截圖上所顯示對話對象之好友名稱分別為「森☐(按因圖片模糊無法辨識正確內容)-懋」(原證三編號

1、2對話截圖)、「SSM」(原證三編號3至6對話截圖)、「尚懋」(原證三編號7對話截圖),僅對話對象大頭貼相同,而大頭貼不足用以識別對話對象身分。又原證三涉及翻拍乙○○國民身分證之對話截圖(原證三編號4對話截圖),明顯與原證三其他對話截圖無關聯,只見甲○○與對話對象在談論是否要繼續持有車輛之事,絲毫不涉及男女之情,且乙○○依卷附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附於限閱資料)所載,應未曾在鋒魁科技公司任職。再依原證三編號3、4、5對話截圖(本院卷第38、39頁)所示,原證三對話對象於112年6月28日即以「老婆」稱呼甲○○,甲○○更於112年7月2日前曾經為幫對話對象慶生而與對話對象相約外出,顯示甲○○與對話對象應於112年6月28日即關係匪淺,而於112年6月29日兩人間之對話卻呈現甲○○連對話對象之真實身分資訊、住處都不清楚,對話對象特地張貼翻拍之乙○○國民身分證告知真實身分資訊、目前居所地址,彼此間似乎變的相當陌生。至112年7月2日由對話對象表示願意去載甲○○就醫,彰顯其知悉甲○○日常出沒地點,甲○○亦明白表示自己對對話對象之感情,兩人間又宛若情侶。倘原證三對話截圖之對話對象均屬同一,甲○○與對話對象之關係理應不會於短期內有如此巨大變化;以及甲○○於112年7月2日抱怨之前在對話對象生日相約外出時,是其拜託很久甚至懇求,對話對象才同意外出見面。乙○○之生日依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於限閱資料)之記載為6月28日,而卷內原證三編號1、2、3對話截圖之對話日期分別為112年6月27日、112年6月28日,且112年6月27日、112年6月28日對話過程絲毫未見有經甲○○央求或懇求,對話對象方同意外出見面情事,可徵原證三編號1、2、3、5對話截圖之對話對象之生日應非6月28日。則可否因原證三之對話對象均使用相同大頭貼,或被設定相同好友名稱,即可認定是同一人與甲○○之對話,已有疑問。

⑷依卷內原證十(本院卷第203至至259頁)所示,原告與甲○○

對話過程不曾援用原證三所示對話截圖,是自無甲○○未曾爭執原證三對話截圖真實性之事可言。又原告自承就原證九無法提出原始檔案供本院核對(本院卷第349頁),且觀諸原證九(本院卷第189至199頁)之記載,其上僅有揭露對話對象為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但該人如何確認身分為乙○○,原告未舉證證明;以及比對原證九所示對話對象提出之辯解內容(要以甲○○隱瞞真實婚姻狀態乙事為辯解;本院卷第193頁),亦與乙○○前揭辯解內容有所差異;與原證九最後呈現甲○○與對話對象相約互加LINE好友(本院卷第199頁),而若原證三真為原告所主張之甲○○與乙○○間對話截圖,其等早已是LINE上好友,何需再互加好友,是依卷內事證不足以認定原證九對話對象為乙○○。

⑸我國社會上,偷情男女為避免被他人輕易查悉親密對話之所

在,會故意將偷情對象之通訊軟體好友名稱或通訊錄名稱設為公司同事或特定友人,以遮掩對話對象之真實身分,時有所聞,此亦可由甲○○有將2個對話對象之好友名稱均設定為「丙○」乙事獲得印證。又因科技進步、國人習慣使用通訊軟體溝通並仰賴對話紀錄作為雙方溝通內容之事證,目前網路上存在許多虛構對話紀錄產生工具,有瘋先生網頁資料1份(本院卷第441至447頁)附卷可憑。況甲○○係因與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溝通不良,誤會原告刻意對其冷淡而對原告有所不滿,起意報復,因而衍生本件紛爭,此有原證十內之原告與甲○○113年4月14日對話紀錄(本院卷第303頁)、原告所提出原證九(本院卷第189頁)各1份附卷可參,則客觀上無法排除原證三(不包括編號4對話截圖)、四為甲○○為掩飾真實出軌對象身分而刻意使用丙○、乙○○之姓名作為對話對象之好友名稱,或為故意激怒原告而利用軟體所製作之虛構對話紀錄之可能性。

⑹復參酌甲○○就丙○、乙○○部分為本件關鍵證人,且其直至原告

撤回起訴前,均否認原證三、四之形式真正(本院卷第168頁)。原告原以114年2月18日民事準備㈡狀聲請對甲○○為當事人訊問(本院卷第186、187頁),本院因而於114年2月25日寄發通知書通知甲○○應於114年3月12日到場後(本院卷第329頁),原告卻於114年3月4日具狀撤回對甲○○之訴訟,如前所述,導致本院無從進行當事人訊問程序,以釐清原證三、四之對話對象身分。本院又於114年3月12日當庭闡明原告是否應聲請傳喚甲○○到場作證(本院卷第351頁),原告仍具狀陳明不願聲請(本院卷第361頁)。

⑺從而,縱認原證六、十可證明原證三、四為取自甲○○手機內

之對話截圖,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是由對話雙方共同完成,原告仍須證明與甲○○對話對象為乙○○、丙○,方能認定原證

三、四具備形式真正。而考量甲○○有刻意將不同對話對象均設定好友名稱為丙○此等遮掩對話對象真實身分行為;以及經比對對話內容,原證三除編號4對話截圖因存在乙○○國民身分證翻拍照片,可認定為乙○○所為外,其餘對話截圖則無法排除是使用相同好友名稱、大頭貼之不同對話對象所為之可能性;與附表編號13、15所示對話截圖已確認部分內容應非真實,和原證十所揭露丙○資訊與真實不符合、乙○○經查證不曾在鋒魁科技公司任職各節,依現存事證無法認定原證三(不包含編號4對話截圖)為甲○○和乙○○、原證四為甲○○和丙○之對話。

㈡至原告雖又主張:丙○刻意隱匿112年8月31日前與甲○○之對話內容,此部分應構成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所定證明妨礙。

又從丙○所提出與甲○○間之對話紀錄顯示,其等常在上午8時許互道早安,夜間11至12時許、週日進行非關公務之對話,甲○○甚至曾傳送女子性感照片與丙○,因半夜致電而遭恐被配偶發現異狀之丙○斥責,均顯示丙○與甲○○確實存在超越異性朋友間正常社交範疇之關係等語(本院卷第395頁)。惟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之保留,本即易因個人使用習慣、有無更換過載體等因素而受影響,倘無其他具體事證,殊無因丙○現僅能提出112年8月31日後與甲○○之對話紀錄即認丙○有證明妨礙行為。其次,觀諸卷附原告所稱甲○○傳送女子性感照片部分之對話截圖(本院卷第407至411頁),上開女子圖片上均含有「早安」等字句,明顯為網路上常見早安圖,而異性友人間彼此進行日常問候、使用通訊軟體聊天,尚無法認定已逾越正常社交範疇。再觀之丙○與甲○○112年12月27日對話紀錄截圖(本院卷第413至417頁),甲○○表示對其他男子有意思,丙○回覆願意幫忙介紹,與一般情侶通常會想獨佔他方身心靈之情形有別;與原告所提出原證十顯示,甲○○表示丙○配偶知悉其與丙○互傳曖昧訊息之事(本院卷第227頁),則甲○○深夜致電,丙○何需擔憂配偶察覺,是由丙○斥責甲○○深夜來電,更可證明原證四所示對話截圖確實為甲○○與他人所為,僅是甲○○為掩飾對話對象真實身分而將之好友名稱設定為丙○。

㈢綜合上述,本件因原證三(不包含編號4對話截圖)、四對話

截圖原告無法證明形式真正,且原告未提出其他證明被告有侵害原告本於與甲○○間婚姻關係而生之終身互負忠貞、互守誠信及維持圓滿安全並幸福生活之身分法益之事證,因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芬芬附表:

編號 甲○○之對話對象 時間(民國) 原告所主張通訊內容 截圖頁數(本院卷) 1 乙○○ 112年6月27日 乙○○:我這麼愛妳 甲○○:那之前封鎖是不愛我? 乙○○:都很愛 從一開始看到你時候 就很喜歡了 第37頁左側 (原證三編號1) 2 乙○○ 112年6月28日 甲○○:老婆? 乙○○:是 等我有錢就會娶妳 第38頁左側 (原證三編號3) 3 乙○○ 112年7月2日 甲○○:...我才知道原來我居然喜歡你(,)喜歡到可以低聲下氣.. 第39頁右側 (原證三編號6) 4 乙○○ 112年7月30日 乙○○:寶貝 我真的很愛你 第40頁左側 (原證三編號7) 5 丙○ 112年7月19日 甲○○:那你你是我男朋友?(笑臉圖示) 你現在 丙○:我是老公 (圖示) 甲○○:我地下老公嗎(?)哈哈哈 那我可以換男友就是了(。)哈哈哈哈 丙○:(圖示) 甲○○:你真可愛 這樣會讓我想親你 哈哈哈 第41頁 (原證四編號1、2) 6 丙○ 112年7月25日 丙○:發揮實力內射啊? 甲○○:哈哈哈哈(,)你不敢 重點是...你為什麼 丙○:(圖示) 甲○○:有保險套啊 丙○:為你準備的 (圖示) 甲○○:真假! 我以為你準備給哪個女生用 第42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3) 7 丙○ 112年7月26日 甲○○:其實很多人想要跟我婚外情耶(,)包括公司也有人(,)但我選擇你(,)我也希望你可以真心對我(圖示) 丙○:難過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啊 畢竟都是有家室 那麼多人喔...夭壽 第42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4) 8 丙○ 112年7月31日 甲○○:想你了寶貝 第43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5) 9 丙○ 112年7月31日 甲○○:那你要我嗎(圖示) 丙○:要啊要啊 甲○○:哈哈想死你了 我去跟博傑聊天其實都在看你(圖示) 第43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6) 10 丙○ 112年8月10日 甲○○:走(,)中午出去約會(,)哈哈哈哈 丙○:你說吃飯時間嗎... (圖示) 甲○○:對啊(,)哈哈哈 要不要(圖示) 丙○:走啊~走啊 (圖示) 甲○○:去哪(圖示) 丙○:你不是說去約會 第44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7) 11 丙○ 112年8月10日 甲○○:寶貝我不該瞞你的(,)對不起(圖示) 第44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8) 12 丙○ 112年8月14日 甲○○:想你了寶貝 第45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9) 13 丙○ 112年8月14日 甲○○:我對我老公都無感內 丙○:在頂樓沒辦法讓妳很舒服啊...因為野戰我會想趕快結束.....我也怕被看到啊 甲○○:我知道啦(圖示) 丙○:你不怕喔... 甲○○:你又達成一個野戰成就了 哈哈 第45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10) 14 丙○ 112年8月14日 甲○○:博傑也很喜歡我欸 丙○:想死你了,小公主 甲○○:還有之前公司同事 哈哈哈哈(,)靠北 丙○:嗨嗨 他們都喜歡你喔~我真是太難過了 寶貝講話怎麼那麼粗魯,你好可愛喔 寶貝不理我了喔 第46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11) 15 丙○ 112年8月16日 甲○○:哈哈 你沒有喔 所以是我自己愛上你而已嗎(圖示) 丙○:等等我去大陸看你怎麼辦 甲○○:靠邀是有沒有那麼誇張(,)走火入魔都出來了 我要為愛跟去了 哈哈哈哈 丙○:靠腰啊..有小孩還跟去 甲○○:你說你說 哈哈哈哈哈(圖示) 吼你去大陸怎麼辦啦 丙○:嘴秋了點而已 甲○○:...什麼意思 丙○:說你為了愛要跟去,嘴秋 (圖示) 甲○○:哈哈哈哈哈(,)如果可以我當然願意啊 丙○:想想妳兒子女兒 甲○○:如果你恢復單身我也願意啊(,)哈哈哈哈 第46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12) 第47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13) 16 丙○ 112年8月16日 丙○:想死你了,小公主 甲○○:哈哈哈哈哈乾........ 又來 你寶貝都叫不出來了 丙○:設為公告幹嘛啦... 甲○○:按到啦 丙○:小寶貝,想你了 第47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14) 17 丙○ 112年8月16日 丙○:想要幹,又想要扁 甲○○:你看起來會啊哈哈哈 第48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15) 18 丙○ 112年8月16日 丙○:看得出來越來越嚴重。。。只能找我醫治 甲○○:哈哈哈哈哈黃醫師何時內診 丙○:你找隔壁的黃醫師 甲○○:哈哈哈傻眼 我才不要 丙○:還不去睡覺 甲○○:想你啊 哈哈哈 哪時候要吃飯深入了解一下啊(,)寶貝 丙○:想我不能當飯吃 甲○○:餓了可以吃你啊(圖示) 第48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16) 19 丙○ 112年8月16日 丙○:今天比較濕 甲○○:哈哈哈哈吼唷 (圖示) 丙○:好像有流出來 甲○○:我很難這樣欸 丙○:床有點濕濕的 甲○○:講太深入了我有點害羞(圖示) 丙○:想說妳尿尿了。。。 甲○○:幹..... 很煩欸哈哈哈 幹我覺得我們房事還蠻契合 第49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17) 20 丙○ 112年8月17日 甲○○:真的啊我沒車震過好嗎 王八蛋亂炒 哈哈哈哈 丙○:我也沒有好嗎... 第50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19) 21 丙○ 112年8月17日 丙○:得到妳,不是就是破壞婚姻關係原則了嗎!所以不是兩邊都會失去。 甲○○:好啦(,)不要激動(,)愛你(,)老公~~~ 丙○:你怎麼會認為他或她還能接受婚外情 甲○○:他們兩個不能接受不就離婚了(,)離婚了我們就順理成章的可以在一起了啊(圖示) 丙○:想得很簡單,小孩咧。。。 甲○○:明天下班又要兩天沒有老公了(圖示)去沙鹿還不能見到... 第51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22) 22 丙○ 112年8月17日 丙○:昨天車上是不是也沒高潮 甲○○:到底跟他什麼關係 丙○:(圖示) 甲○○:很可怕欸(,)感覺一直被監視 對啊(,)沒有(,)哈哈哈哈 第52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23) 23 丙○ 112年8月18日 丙○:你要說想你啊 甲○○:我怕你不喜歡我看啊(圖示) 是想你沒錯 第52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24) 24 丙○ 112年8月21日 甲○○:很想啊 想親你 丙○:想吃妳 甲○○:(圖示) 來啊老公 丙○:躺好啊 第54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27) 25 丙○ 112年8月21日 甲○○:想你了(圖示) 我會開始收斂我的個性好嗎 雖然我不知道你是在意還是就只是單純想跟我講那些 丙○:因為你問我問什麼啊 在意都會有,你在問廢話嗎... 甲○○:下班了嗎(,)老公 那就好(圖示) 第54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28) 26 丙○ 112年8月22日 丙○:可能真的有需要了,看到你我也想撲倒怎麼辦 甲○○:是認真的嗎(,)老公 第55頁左側 (原證四編號29) 27 丙○ 112年8月22日 丙○:哇~謝謝妳的禮物(,)好驚喜喔!這禮物太棒了!七夕情人節快樂~綺綺寶貝,啾咪(。)你送的〝【MARIGOLD】〔925純銀〕浪漫情結1+1二入扭結可調式情侶對戒禮盒組〞,我很喜歡 第55頁右側 (原證四編號30)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