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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巨燁鋼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雲輝上列當事人因113年訴字第57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38元(3.37平方公尺×4,581元=15,4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後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