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8號原 告 彭黃金柳被 告 林俊諺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雖於民國11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前具狀請假,嗣該請假狀於辯論終結後始送達本股,又原告請假事由雖載明「臨時有事」,但無證據證明是何事由,致本院無法審核其請假事由是否屬正當理由,而不予准假。然為使原告有到場辯論,以保障其程序上之利益,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
裁判日期:202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