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杜文卿訴訟代理人 羅健瑋律師被 告 魏平祺訴訟代理人 陳震曄
洪明立律師被 告 曾月露
古文權
魏子鈞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被 告 陳光輝
陳重憲
陳重舉
陳威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易榮昌被 告 陳威龍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易榮昌被 告 陳彥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冬漢
易榮昌被 告 易榮宗
易榮昌
易榮明
王文錢
王明聰周綢
王滄彬
王明凱
王俊傑上 六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被 告 鄭淑敏
洪昇輝(即莊秀足之承受訴訟人)
柳嬌娜(即王卉茱之承當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