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葉濰葶被上訴人即原 告 葉黃滿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及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3,416元,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22,373,999元,是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3,416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