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欽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壹佰零捌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1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108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