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苗栗縣通霄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張可欣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45號租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5,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2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裁判案由:租賃爭議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