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監宣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監宣字第308號聲 請 人 黃日標相 對 人 黃茞香關 係 人 黃郁婷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關係人黃郁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67年間經法院裁定為禁治產人,原選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黃陳房枝為監護人,後因黃陳房枝死亡,於92年間改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兄黃晉奕為監護人。今因關係人黃晉奕已於111年間死亡,而相對人無配偶子女,父母均已死亡,兄弟姐妹除兄長黃晉文已出境多年外,其他人均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兄黃晉卿之子,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為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請求改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請指定黃晉奕之女即關係人黃郁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下稱會同人)等語。

二、按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109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1094條第4項、同法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相對人經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原監護人黃晉奕已死亡,而有改定監護人必要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監字第34號裁定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本院參酌相關訪視資料、同意書,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關係人黃郁婷擔任會同人並無不適任之處。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