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馬銀亮訴訟代理人 馬宗廷律師複 代 理人 陳建宇律師被上訴人 蔡瑞祥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被上訴人 天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受命法官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鄭子文法 官 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