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傅子峻訴訟代理人 林逸康被上訴人 永溯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湘涵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黃信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3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