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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繼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9號聲 請 人 鍾珺閔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國棟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0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114年2月25日收到其他繼承人聯繫,才知悉被繼承人早於108年7月12日死亡,現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8年7月1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女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惟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自陳略以:爸爸過世的時候,哥哥王凱鴻有用臉書還是LINE告知我,我只記得是108年的暑假,那時候我是補教業的老師,剛好帶小孩去游泳,但不記得是哪天,114年2月25日,我有收到苗栗有一棟房子還是土地,有繼承的權利,含我總共是7個人,我不想要,才來辦拋棄繼承等語。參酌證人王凱鴻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略以:爸爸是在108年7月12日死亡,我有用臉書和LINE其中一種軟體通知聲請人,爸爸沒有債務,也沒有遺產,是祖父有留兩筆土地,我和聲請人代位繼承等語。足證聲請人於108年暑假期即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其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之事實。是聲請人遲至114年4月7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此有加蓋本院收狀章之民事拋棄繼承狀在卷可參,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顯逾3個月之法定期限,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裁判日期:202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