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債 務 人 周碧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周碧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周碧慧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3464號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周碧慧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債務人周碧慧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