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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40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債 權 人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債 務 人 嚴嘉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顏嘉進」記載,應更正為「嚴嘉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4057號支付命令之當事人欄關於「顏嘉進」之記載,係「嚴嘉進」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