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債 務 人 FRANSISCUS XAVERIUS NICODEMUS周健龍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姓名「FRANSISC
US XAVERIUSN周健龍」之記載,應更正為「FRANSISCUS XAVERIU
S NICODEMUS周健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5562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FRANSISCUS
XAVERIUSN周健龍」之記載,係「FRANSISCUS XAVERIUS NICODEMUS周健龍」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