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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55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57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曾素美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嫻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另聲請發支付命令應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