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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4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406號債 權 人 李侑青債 務 人 邱文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邱文忠」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邱文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9日所為114年度司促字第4065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邱文忠」之記載,係「債務人邱文志」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