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622號異 議 人 即債 務 人 之輔 助 人 李柔以上異議人因債權人陳亞倩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15年2月12日寄存送達於債務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15年4月10日始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