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8號聲 請 人 方則樺代 理 人 胡毓真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6月19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公司資產已不足清償負債,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為破產宣告,惟尚在審理中,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