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30號聲 請 人 廖育秀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鏡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
事 實
一、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鏡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許清算人就任日期為民國111年7月26日。茲因清算程序尚未完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爰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