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31號聲 請 人 劉春萍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毓鼎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毓鼎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115年11月4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毓鼎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毓鼎營造有限公司前與頭份國民小學間採購契約,尚有工程保固5年之約定,該期間尚未屆滿且目前無人同意毓鼎營造有限公司將契約由第三人承擔,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考量前開保固期間,准許本件清算程序展延,並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