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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代 理 人 林富華律師相 對 人 莊重男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執行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1,544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該執行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亦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權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83號執行完畢,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依後附執行費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世傑附表:執行費用計算書編號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執行費 20,344元 卷附收據1紙 2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8,0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1紙 3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3,000元 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1紙 4 員警日旅費 200元 繳款單影本1紙 5 合計 31,544元

裁判案由:確定執行費用
裁判日期:202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