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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14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14544號債 權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映姿債 務 人 謝文達上列當事人間犯罪被害補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在新竹市,有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裁判案由:犯罪被害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