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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字第 22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字第22770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許沛純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 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之住所在臺中市,有

債務人之戶役政網路電子閘門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且聲請狀 內未陳報於本院轄區範圍內之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 行為地,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