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 請 人 新竹縣橫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富雄代 理 人 趙小雯相 對 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關於附表編號2「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