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46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李美珍相 對 人 李秉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12年9月6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827萬元、5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42年8月3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689萬元;②360萬元;③65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為①自112年9月8日至142年9月8日止;②自112年9月8日至132年9月8日止;③自112年9月8日至132年9月8日止,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且經催告後仍未清償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自114年1月8日起不為清償,尚積欠10,685,89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催告函、郵局收件回執為證。
另經本院於114年5月26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6月13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267-24 98 1/1 2 苗栗縣 後龍鎮 龍東 267-29 167 1/5附表一: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024 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鄰○○00○0號 住家用、停車空間、鋼筋混凝土造、四層 一層:57.1 二層:56.39 三層:53.92 四層:28.72 合計:196.13 陽台:11.6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