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4號聲 請 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古明育相 對 人 劉苡婕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5月8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5月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38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2日至129年5月12日,並約定如未按月清償本息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開貸款,相對人未按月清償,尚積欠3,353,422元暨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為證。另經本院於114年6月25日通知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該通知業於同年7月1日送達相對人,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附表一: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巨蛋 1612 1110.8 2918/100000附表二: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49 巨蛋段1612地號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00巷00號6樓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110 合計:110 陽台:15.16 1/1 ⑴共有部分:巨蛋段692建號、175.3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93/10000 ⑵共有部分:巨蛋段695建號、299.6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2/10000 ⑶共有部分:巨蛋段696建號、92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2/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