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52號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相 對 人 劉益祥
劉益銘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岳佩君(歿)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6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蕭晉琦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蕭晉琦邀同岳佩君(歿)為連帶保證人於106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180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22日起至126年12月22日止,另約定自借款日起,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按期付息時,其全部借款即視為到期。詎借款人自114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還款,除尚欠1,273,573元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已屆清償期。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7月8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劉益祥、劉益銘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帳卡明細單、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6月27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竹南鎮 竹圍 649 78 劉益祥1/2 劉益銘1/2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15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0巷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2層 一層:39.1 二層:48.3 騎樓:9.2 合計:96.6 劉益祥1/2 劉益銘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