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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 請 人 林美慧相 對 人 劉嘉輝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10年7月19日、111年8月1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各設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分別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於110年7月15日、111年8月9日之現金借款,擔保債權清償期日分別為110年10月18日、111年11月8日,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又相對人分別於110年7月15日、111年8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30萬元、25萬元,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7月15日至110年10月18日止,及自111年8月9日至111年11月8日止。上開借款,相對人屆期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借據為證。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後龍鎮 新興 1178 825 9/72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