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 請 人 朱泰平相 對 人 徐開泰即徐智賢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債務人徐智賢(歿)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09年11月20日借款所負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3月14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聲請人於屆期後分文未付。
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1年3月4日因分割繼承關係移轉予相對人徐開泰所有,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巨蛋 1102-1 4014.17 88/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