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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拍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 崔竹君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1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03萬元、144萬元之第一、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5月29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於111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89萬元,另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本金2,666,411元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各2份、不動產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2份、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郵局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9月1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苗栗市 新生 378 1.42 1/1 2 苗栗縣 苗栗市 新生 379 88.07 1/1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0 新生段379地號 勝利里24鄰篤行86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43.08 二層:43.08 三層:43.08 四層:23.01 總面積:152.25 陽台:14.45 1/1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