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 請 人 賴順安相 對 人 黃智勇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24日、112年10月25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200萬元、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債務人周玉梅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等,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9年3月18日、142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及債務人周玉梅即於(1)109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10萬元,並約定109年6月23日清償;(2)112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並約定112年12月17日清償。
詎借款人已屆清償期而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憑證、土地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9月17日、11月5日函請相對人、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17-3 1,799 1/1 2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60 1,867 4/45 3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61 1,591 4/45 4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61-3 524 1/1 5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63-1 1,140 1/1 6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288-1 2,066 1/1 7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654 388 1/1 8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656-1 7,570 1/1 9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738 597 4/45 10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739 2,944 1/1 11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740 8,550 1/1 12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743 1,081 4/45 13 苗栗縣 南庄鄉 四灣 744 6,979 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