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 請 人 劉艷秋相 對 人 陳潭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復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債務人陳張麗華於民國(下同)94年5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債務人陳張麗華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自94年5月12日起至94年11月1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陳張麗華即向聲請人借款360萬元,並約定應於94年11月12日前清償借款。詎借款人未依約還款,而相對人於101年11月22日因配偶贈與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並經移轉登記,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借據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函請相對人及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168 10.53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23地號 2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167 8.7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26地號 3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138 1.74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20地號 4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90 762.93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8地號 5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89 272.98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27地號 6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87 2732.34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6地號 7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85 106.67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3-3地號 8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73 1136.56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0-16地號 9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68 115.94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533-2地號 10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1066 268.09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533地號 11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251-3 198.48 1/1 分割自:251地號 12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251-2 167.14 1/1 分割自:251地號 13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251-1 3.4 1/1 分割自:251地號 14 苗栗縣 頭屋鄉 明德 251 94.46 1/1 重測前:老田寮段170-10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