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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聲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1號聲 請 人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相 對 人 詹桂英

張維汶張琪惠

李賴瑞香兼李雙榮之繼承人

李揚菘即李雙榮之繼承人

李美玲即李雙榮之繼承人

李美珠即李雙榮之繼承人

李慧怡即李雙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詹桂英、張琪惠、張維汶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9,02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賴瑞香、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雙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2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賴瑞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021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亦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再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文及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其訴訟事件被告李雙榮於民國114年4月1日死亡,李賴瑞香(兼為本案訴訟被告)、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為李雙榮之繼承人,以上有聲請人所提上開人等之繼承資料在卷可憑,因李賴瑞香本兼為本案訴訟被告並經聲請人列為相對人,故本件僅增加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為李雙榮之繼承人並列為本件相對人,謹先敘明。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裁判為第一審裁判,其訴訟費用判由被告詹桂英、張琪惠、張維汶連帶負擔40%,由被告李雙榮及李賴瑞香負擔50%,餘由原告負擔。嗣據原告及被告李雙榮、李賴瑞香就原判決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73號為第二審裁判,其訴訟費用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新竹分署上訴部分,由李雙榮、李賴瑞香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李雙榮、李賴瑞香上訴及附帶上訴部分,由李雙榮、李賴瑞香負擔,並經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卷核明無誤。是以,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詹桂英、張琪惠、張維汶連帶負擔40%,相對人李雙榮之繼承人、李賴瑞香各負擔30%(總計60%,即原第一審判決50%加計第二審判決廢棄原第一審判決原告應負擔之10%,改均由渠等負擔,並平均分攤);第二審訴訟費用則由相對人李雙榮之繼承人、李賴瑞香負擔(即各負擔50%)。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附表一:聲請人支出之第一、二審裁判費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81,289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4,280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2,000元 合 計 97,569元(均由聲請人於第一審墊付)。 說明: 一、相對人詹桂英、張琪惠、張維汶應連帶負擔40%,即為39,027元。 二、相對人李賴瑞香、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雙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30%,即為29,271元。 三、相對人李賴瑞香應負擔30%,即為29,271元。 四、上開計算數額或有無法除盡情形(誤差值1元內),由本院依職權酌予調整。項 目 金額(新臺幣) 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由聲請人於第二審墊付)。 說明: 一、相對人李賴瑞香、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雙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50%,即為750元。 二、相對人李賴瑞香應負擔50%,即為750元。附表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綜上計算,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下: 一、相對人詹桂英、張琪惠、張維汶應連帶負擔39,027元。 二、相對人李賴瑞香、李揚菘、李美玲、李美珠、李慧怡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雙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30,021元。 三、相對人李賴瑞香應負擔30,021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