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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裁全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裁全字第73號聲 請 人 楊艷紋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建緯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後,始得准為假扣押;若聲請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權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取得執行名義,即得逕行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時,即無保全強制執行之可言,自不許債權人更為假扣押之聲請,此有最高法院一八年度抗字第二0六號判例可資參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主張相對人郭建緯滯欠其票款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提出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30號民事裁定影本資料為據。

三、惟查,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票字第230號民事事件案卷,審核後發現上揭民事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14年4月14日確定在案,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是債權人自得據以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無聲請保全執行之必要可言。依首段揭示之說明,本件假扣押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