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調字第5號聲 請 人 將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霜華相 對 人 台灣歐維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月琇代 理 人 謝玫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日__內,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訴訟要件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__等語。經查,__,其訴訟要件即有欠缺,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__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