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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聲 請 人 李坤益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1年2月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12年2月2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65年2月21日為養父丁○○與養母甲○○共同收養,其養父母已分別於101年2月4日、112年2月28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生父章春琳具有原住民身分,因結婚被其配偶丙○○招贅,生父為讓從母姓之聲請人擁有原住民身分,安排聲請人於民國65年2月21日為其養父丁○○與養母甲○○共同收養,惟聲請人仍留在原生家庭,由其生父母扶養長大,只有過年過節或辦喜事,才會過去養父母家那邊,與養家那邊的兄弟姊妹已經完全沒有聯絡,現經生母同意後,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於114年8月27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當初因為要有原住民身分才這樣辦,聲請人給別人當兒子以後還是跟我住,同意並希望聲請人跟養父母終止收養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