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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謝億宏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丁○○(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99年6月16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7年9月17日為養父丙○○與養母乙○○共同收養,聲請人與養父已於114年7月28日合意終止收養並已辦妥登記,養母於99年6月16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因其生父蔡謝見秋希望聲請人改從祖先姓氏「謝」,才會要求表嫂的爸爸即養父收養,但收養關係成立後,聲請人只有改姓而已,仍留在原生家庭生活,未曾與養父母同住,只有親戚聚會時才與見到養父母,因生母甲○○希望聲請人回歸原生家庭,故聲請人主動提出終止收養,已與養父於114年7月28日合意終止收養等情,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核與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甲○○於114年7月30日本院訊問時陳稱:同意聲請人與其養母終止收養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養父丙○○於114年7月30日本院訊問時亦陳稱:聲請人被我收養只是為了改姓「謝」,收養後被收養人還在原生家庭住,沒有搬過來跟我們住,當初辦收養的時候有講好,聲請人不繼承我們家的財產,同意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等語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綜上,足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