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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7號聲 請 人 A04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4(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A06(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66年2月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A05(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3年5月15日發現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49年8月2日為養父A06與養母A05共同收養,養父母分別於66年2月21日、103年5月15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手抄式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養父母為伯父、伯母,因伯父當時擔任鄉公所公務員,為領取白米補助,聲請人祖父作主將其給養父母收養,惟其仍居住於原生家庭,並由原生父母扶養長大,現為回歸原生家庭,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養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養弟A03於114年12月10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聲請人小時候住他自己家,沒有跟我同住,我父母過世,聲請人也沒有繼承遺產,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對我父母沒有不利益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胞姊A002亦於同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略以:我同意聲請人聲請終止收養,我們總共是5個兄弟姊妹,其他人都沒有意見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日期:2025-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