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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0號聲 請 人 李清福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戊○○(男,民國0年0月0日生,68年1月8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80年5月3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65年9月12日為養父戊○○及養母丙○○○共同收養,養父母分別於68年1月8日、80年5月3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聲請人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手抄式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最新戶籍謄本為證。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3個月大時,因外祖父無子,希望其可以從母姓「李」,遂安排其被遠房親戚收養,惟其仍留在原生家庭,其由原生父母扶養長大,經生母同意後,始提出本件終止收養聲請,業據其提出自身及生母甲○○之最新戶籍謄本、生父胡庭海及養父母之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復經關係人即聲請人生母於114年10月8日本院訊問時陳稱:當初我嫁給外省人,我爸爸希望聲請人可以姓李,我堂哥也是聲請人的養父,他人很好,同意讓聲請人報他的戶口,聲請人一直都留在我身邊,同意聲請人終止收養等語;關係人即聲請人養兄丁○○亦於同日本院訊問時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父母過世時,聲請人沒有繼承到我們家的財產,我其他的兄弟姊妹也知道聲請人要終止收養,都沒有意見等語明確。參酌聲請人及關係人之上開陳述,堪認聲請人聲請本件終止收養關係對其養父母並無不利。此外亦查無顯失公平之情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許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