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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萬榮勳會計師(即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酌定清算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為因財產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