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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原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 訴 人 呂金助

莊皓尹被上訴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