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42號聲 請 人 侯其利相 對 人 林昱良上列當事人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675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及預告登記等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第三人新儒億有限公司(下稱新儒億公司)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165,000元,此有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憑。詎料,新儒億公司竟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此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證,新儒億公司之信託行為將使聲請人無法對系爭不動產強制執行,顯有害於聲請人之權利甚明,聲請人已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訴請撤銷相對人與新儒億公司之信託契約及登記。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物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訂有明文。故新儒億公司與相對人之信託行為,就聲請人而言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甚明,為避免將來無法強制執行,故實有對系爭不動產予以假處分之必要。又倘若鈞院認釋明仍有不足,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債務人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亦屬使其物之現狀有變更(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假處分係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原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而設,故債權人聲請假處分,必以自己對於債務人,現在或將來有訴訟繫屬之本案請求為前提要件(參見最高法院41年臺抗字第46號判決意旨)。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8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又,聲請人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及新儒億公司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信託契約及登記,業由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訴訟),有卷附上開卷宗可佐。可認聲請人針對假處分之請求一節,已為釋明。又,聲請人主張新儒億公司於114年11月28日將其所有系爭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相對人就附表所示土地處於得隨時處分之狀態,如未防止其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或預告登記等其他處分,恐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又,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物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訂有明文。
是新儒億公司與相對人之信託行為,就聲請人而言顯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足認聲請人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提出釋明,雖其釋明尚非完足,惟其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不足,法院自得定相當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本件假處分之目的為禁止相對人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或終結前,不得為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及預告登記等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則擔保金所擔保之範圍,應以相對人未能移轉所有權、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可能受有之損害為限,此項損害在無其他特殊情狀下,通常得以該不動產價值按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並加計自假處分起至本案訴訟終結所需期間為計算之依據,且得由法院依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審查後酌定之。查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價值,依聲請人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公告現值及本院依職權查詢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113年房屋價值計算,共計為66,971,506元(63,617,706元+3,353,800元=66,971,506元);又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逾165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事第一、二、三審審判案件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月、1年6月,預估本案訴訟之訴訟期間約5年,認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以1,675萬元(66,971,506元×5%×5=16,742,877元)為適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已釋明其假處分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且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其本件聲請洵屬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附表:
編號 土地或建物 權利範圍 現值(新臺幣)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 全部 63,617,706元 2 苗栗縣○○鎮○○○段00○號(門牌號碼:後龍鎮下大山腳1之2號) 全部 3,353,800元 合計 66,971,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