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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原 告 劉祐丞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上列原告與被告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

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加班費及利息共新臺幣(下同)52萬7,330元,第5項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萬7,330元【計算式:52萬7,330元+10萬元=62萬7,3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90元,但加班費527,33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727元【計算式:7,090元×2/3=4,7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3,663元【計算式:8,390元-4,727元=3,66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40萬9,206元 (13萬868元 +27萬8,338元 =40萬9,206元) 1 利息 13萬868元 107年5月24日 114年7月21日 7+59/365 5% 4萬6,862元 2 利息 27萬8,338元 109年6月8日 114年7月21日 5+44/365 5% 7萬1,262元 小計 11萬8,124元 合計 52萬7,330元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