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4號原 告 李炳德上列原告與被告耀德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62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8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為請求給付加班費之爭議,因加班費為延長工時中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待給付,核屬因給付工資涉訟,有上開規定之適用,應暫免徵裁判費用三分之二即12,856元【計算式:19,284元×2/3=12,856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28元【計算式:19,284元-12,856元=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