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54號原 告 孫庚明上列原告與被告毅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2,349元,係本於給付工資之請求,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00元,惟依前開規定,本件係因給付工資及資遣費涉訟,勞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計算式:82,3491/3=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