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 告 蔡慈純上列原告與被告乙家通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768元。
二、被告乙家通信國際有限公司已解散,原告應提出被告乙家通信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並列其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