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 告 李金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