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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勞訴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訴字第17號原 告 劉丞被 告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進揚訴訟代理人 王昭文律師

鄭宇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