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原 告 江文福被 告 江秀鳳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應送達被告之起訴狀及被告人數之繕本且起訴狀內應具體載明訴之聲明、被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分割方法及法律上依據、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第265條所定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宜於訴狀內記載之。第1項第3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1項第2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前項情形,依其最低金額適用訴訟程序。又起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251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返還遺產事件,惟本件原告於調解期間已經本院多次函請原告補正上開相關法定事項,原告迄今未能補正,觀之原告所提起訴狀內並未載明起訴狀內應記載之具體訴之聲明、被告、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分割方法及法律上依據、證據資料,並應提出被告人數之繕本以利本院送達被告;是原告之起訴顯不備其他要件,爰限期補正,逾期未補,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旻言